《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依据上述政策法规,义务教育阶段和选择申请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应该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但经过调查,现实中,民办教师享有的权利与公办教师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退休待遇远低于公办教师
以北京市海淀区两位退休教师为例,民办学校教龄29年的中级职称教师,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29年,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2708元,相同情况下公办教师的退休金为5600元;民办学校教龄35年的高级教师,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35年,退休后每月仅能领取3120元,而公办高级教师则能领到6700元。作为同样教龄、同样职称的教师,从事相同的工作,公办教师退休后待遇比民办教师高一倍以上。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民办教育工作,保障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提出以下建议:
希望政府给予申请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应补贴支持,保证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与公办教师退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真正做到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让教师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最值得羡慕的职业。
(作者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