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已有734所(含独立学院275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8.7%;在校生610.90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7%,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新的增长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与公立地方高校同等重要的作用,承担着为地方输送应用型创新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服务的重任,理应享受到与公立大学同等待遇和公平发展机遇。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并提出“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但是,目前在贯彻落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新政策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及贯彻力度不够、执行落实存在偏差等。二是国家层面鼓励和财政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政策文件尚未出台,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相对滞后。三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很多方面还没有享受与公立大学同等待遇,从办学层次来看,民办高校还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只有5所学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硕士研究生在校生509人,仅占全国在学硕士生158.47万人的万分之三;从师生待遇看,在关乎教师切身利益的“五险一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科研等方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都处于劣势,毕业生参加就业招聘也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如2016年某医院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提出“统招全日制公办院校护理本科起点、2016年全日制应届护理专业毕业”等不平等要求,损害了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四是地方政府还没有研究制定因地制宜的具体办法,缺乏配套支持政策。这些问题和瓶颈导致民办学校“招人难、育人难、留人难”,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匮乏。
为此,建议:
一、加强对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落实力度。让非营利民办高校及师生员工切实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政策利益,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样的政策、同等的待遇资助,提升民办高等教育的竞争力。
二、制定出台推动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的政策。对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可按照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制定出台应用型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提升民办高校人才培养层次。加强民办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支持一批办学实力强、教育质量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高校开展应用型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大胆创新应用型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经济社会服务能力;设立专项财政基金,为开展应用型研究生教育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政支持力度。创造民办与公办高校公平竞争的良好政策环境,让各类学校都能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作者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