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的审批流程,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需要依次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教育部的审批,并要求成立独立学院的新董事会、监事会,成立新的学校党组织和校务管理委员会,并重新修订学院章程;涉及独立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还需要提供新校区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证明材料,提供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等目录和证明材料。对于同时申请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独立学院,审批涉及到人事组织、资产登记等大量工作,数量众多,耗时很长,不利于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等学校。
2017年1月18日,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这项规定的出台非常契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带来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建议以此细则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简化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审批流程和材料要求。
一是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审批和独立学院办学地址审批,建议由省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即可。
二是简化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将审批时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以引导更多有实力、有信誉、热心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加快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对于申请变更独立学院举办者的,新举办者只需要满足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即“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同时新、老出资者与普通高校签订三方协议,资产财务清晰无争议,即可审批变更。
三是对于同时申请独立学院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应先行审批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以便于举办者选择办学地址。独立学院举办者在购置学院土地时,其土地划拨或出让协议应注明在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选址、批准办学地址变更后再行生效和支付土地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土地、房产的产权直接登记在独立学院名下,有利于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避免出现独立学院土地、房产未过户的弊端。独立学院举办者在获准的办学地址上按照教育部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进行学校建设,在校园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再行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等进行审批。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