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然而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新《民促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由于没有国家统一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专门适用的条文加以明确,导致各地教育管理部门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新法的落地和执行中面临诸多困惑。
例如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现阶段,培训教育机构大都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培训机构如果选择为营利性,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但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对如何实施进行统一、详细地说明,导致各地主管部门一筹莫展,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极为缓慢。
为了解决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目前法律政策下面临的巨大困难,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