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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加入(以下简称“协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民办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由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协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协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活动;
(六)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七)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八)利用协会宣传信息平台,为会员宣传办学经验。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协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秘书处;
(二)由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元。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秘书处。
附 件:1.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审稿人:赵 磊